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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買來的食品“不乾淨”,責問商家,商家大多退換貨品或退款了事,針對此種現象,遼寧省工商局近日發佈提醒,對於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廠商,消費者除要求退還價款外,還有權索取十倍賠償金。
遼寧省丹東市韓女士日前在市內某超市購得“佳夢”牌杏肉280克,共4小袋,共花費7.80元。回家後,韓女士在其中一袋杏肉裏吃出一個蒼蠅,另有一袋雖未開封,也能看到袋裏有頭髮絲。韓女士因而嘔吐不止。第二天,韓女士到該超市索賠,而商家只同意原價賠償。韓女士不能接受,便向工商部門投訴。經工商執法人員調解,商家退還韓女士貨款7.80元,並給予十倍賠償78元,同時給予精神補償和車費等補償114.20元,三項合計200元整。
遼寧省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介紹,《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據此,一些銷售問題食品的商家僅給予消費者退款或換貨的做法是錯誤的,逃避了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消費者遇到此種情況可以向商家索取賠償金,金額為所付價款的10倍。此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因購買問題食品,人身權益受到侵害,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時,消費者還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記者初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