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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網站擅播影視作品須1天內刪除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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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擅自提供熱播影視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除有正當理由,應在收到符合法規要求的通知1個工作日內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

  明確界定侵權行為

  意見稿共20條,規定法院審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在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

  意見稿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做出界定,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享有權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法院應當判令其承擔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民事責任。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或者以其他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置於向公眾開放的信息網絡中,使公眾可以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法院應認定其構成作品、表演或錄音錄像製品的提供行為。

  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其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結、點對點技術等網絡服務,但有證據證明其與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提供者,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實施提供行為,符合共同侵權行為要件的,法院應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限定刪除措施期限

  相關法律已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意見稿對採取必要措施的合理期限做出限定。

  規定稱,應當根據權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準確程度、採取措施的難易程度、所涉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類型及數量等因素綜合判斷。除有正當理由外,涉及熱播影視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在收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通知1個工作日內採取必要措施;涉及其他作品的,採取必要措施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5個工作日。

  ■網站過錯認定標準

  推薦鏈結作品可認定侵權

  意見稿對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過錯給出了認定標準,即一般應以其是否明知或應知網絡用戶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事實為標準。

  網絡服務提供者僅通過搜索引擎根據網絡用戶指令自動提供搜索結果鏈結的,法院一般不認定其應知他人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認定其構成應知侵權:通過對熱播影視作品、流行度較高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設置榜單、目錄、索引並提供深層鏈結服務的;通過描述性段落、內容簡介等方式對鏈結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等進行推薦的;為主要從事侵權活動的第三方網站提供定向鏈結的;可認定應知的其他情形。

熱詞:

  • 網絡服務提供者
  • 影視作品
  • 刪除
  • 錄音錄像
  • 信息網絡傳播權
  • 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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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權利人
  • 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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