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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退市制度正式出臺5月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1日 0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府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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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式出臺。昨日,深交所正式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規則中明確了創業板退市相關規定,並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8大亮點>>>

  1、創業板暫停上市考察期縮短到一年;2、創業板暫停上市將追述財務造假;3、創業板公司被公開譴責三次將終止上市;4、造假引發兩年負凈資産直接終止上市;5、創業板借殼只給一次機會補充材料;6、財報違規將快速退市;7、創業板擬退市公司暫留退市整理板;8、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納入三板等。

  去年11月28日,《關於完善創業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深交所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本次修訂《創業板上市規則》,主要是將《方案》內容落實到《創業板上市規則》的具體條款,包括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豐富了創業板退市標準體系。在暫停上市情形的規定中,將原“連續兩年凈資産為負”改為“最近一個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年末經審計凈資産為負”,新增“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一年年末凈資産為負”的情形;在終止上市情形的規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和“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産為負”。

  二是完善了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充分體現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第一,新增一條“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條件”,要求公司在暫停上市期間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並具有可持續的盈利能力。第二,針對目前通過“借殼”實現恢復上市的暫停上市公司大多數以補充材料為由,拖延時間維持上市地位並重組的情況,《創業板上市規則》對申請恢復上市過程中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確限制,要求公司必須在三十個交易日內提供補充材料,期限屆滿後,深交所將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請。

  三是明確了財務報告明顯違反會計準則又不予以糾正的公司將快速退市。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四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將被暫停上市;在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仍未改正的,將被終止上市。

  四是強化了退市風險信息披露,刪除原規則中不再適用的 “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章節。

  五是增加了退市整理期的相關規定。根據《方案》,創業板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設立退市整理板。在《創業板上市規則》中,對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時點、期限、日漲跌幅限制、行情另板揭示及風險提示作出了明確規定。

  六是明確了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為保護投資者權益,給予退市公司股票合適的轉讓場所,《創業板上市規則》明確規定,創業板公司退市後,統一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綜合21世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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