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和訊股票消息今日,深交所正式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上市規則》”),並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創業板上市規則》完善了恢復上市的審核標準,充分體現不支持通過“借殼”恢復上市。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新增一條“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條件”,要求公司在暫停上市期間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並具有可持續的盈利能力。第二,針對目前通過“借殼”實現恢復上市的暫停上市公司大多數以補充材料為由,拖延時間維持上市地位並重組的情況,《創業板上市規則》對申請恢復上市過程中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確限制,要求公司必須在三十個交易日內提供補充材料,期限屆滿後,深交所將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請。第三,明確因連續三年虧損或追溯調整導致連續三年虧損而暫停上市的公司,應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恢復上市的盈利判斷依據,杜絕以非經常收益調節利潤規避退市。第四,明確因連續三年虧損和因年末凈資産為負而暫停上市的公司,在暫停上市後披露的年度報告必須經註冊會計師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才可以提出恢復上市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