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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租賃管理辦法5月起實施 汽車租賃不許帶駕駛員
截至2011年年底,本市的租賃車輛已達3.2萬輛,已備案的汽車租賃經營企業多達441家,租車市場更細緻嚴格的管理勢在必行。5月1日起,修訂後的《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對於汽車租賃經營者,將實行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將暫緩辦理車輛更新指標。未安裝車輛定位裝置(GPS)的汽車租賃經營者,最高罰款1萬元。
小汽車租賃不許帶駕駛員
《辦法》中明確,本辦法所稱汽車租賃是指經營者在約定時間內將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配備駕駛人員的經營活動。
據了解,本辦法僅規範9座(含9座)以下小客車的租賃。市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從發達國家成熟的汽車租賃市場來看,汽車租賃不同於出租車、班線客運、包車客運等道路客運。它不是道路運輸服務關係,而是對物的租賃。“對配備駕駛員有需求的公眾,可以選擇出租車中的包車服務”。
信譽考核結果將向社會公佈
《辦法》中指出,本市將對汽車租賃經營者實行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制度,考核結果要向社會公佈,年度質量信譽考核為不合格的企業,不能辦理車輛新增指標,暫緩辦理更新指標。
上一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合格、足額納稅並備案的經營者,方可申請租賃小客車新增指標。本市對租賃小客車實施數量調控措施。新增指標無償分配,分配方案和分配結果應當向社會公示。此外,《辦法》還要求市交通執法機構、遠郊區縣交通部門建立汽車租賃服務質量投訴制度,公開投訴電話等聯絡方式。
租賃車輛需安定位裝置
《辦法》中要求,汽車租賃經營者要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車輛保險、租車流程及監督電話,按照約定的價格收取租賃費用,按照規定進行車輛檢測和維護保養,保證租賃車輛技術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駛條件,還要建立並完善救援服務體系。
同時,用於租賃的車輛必須要確保行駛牌證齊全有效,已辦理相應保險,並配備車輛定位裝置、滅火器、故障車警示牌以及必要的維修工具。其中,未安裝定位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據了解,這個要求主要是為了防止可能發生的盜搶案件或其他駕車事故,目前,本市的出租車都已要求安裝了GPS系統。
此外,租賃車輛時,經營者須核對承租人的身份信息,並錄入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租賃人信息應予以保密,不得外泄。(晨報記者 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