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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政府引導基金真正“撬動”創業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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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引導基金是以政府為主導,採用市場化運作的基金,其基本運作模式是由政府背景的平臺公司引導部分社會資本發起設立母基金,主要以有限合夥人(LP)的方式投資于特定領域,政府讓利於合作創投機構的私募股權基金。

  建立創投引導基金是政府解決創業期中小企業融資難題的重要手段。政府通過建立引導基金,將引導社會資金對創業期中小企業進行股權投資,解決創業期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基於創投引導基金的重要作用,美、英、德等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和地區均大力發展創投引導基金。國內創投引導基金最早以法規形式出現在2005年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頒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中。2008年,國家發改委會同財政部、商務部制定了《關於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範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為政府引導基金組織和設立明確了法律基礎。此後,政府引導基金步入了規範設立與運作的軌道。

  政府引導基金髮展歷程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探索起步階段(2002至2006年)、快速發展階段(2007至2008年)和規範設立與運作階段(2009年至今)。從2002年國內第一隻“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至今,各省區市紛紛推出了該類基金。目前,全國已設立政府引導基金超過40隻,基金總規模超過300億元,在落實産業政策、集聚社會資金、促進創業發展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參股創投企業已對58家中小企業進行了股權投資,引導基金以參股方式與國內優秀的創業投資機構合作設立了17隻子基金,總規模為24.5億元,財政資金放大倍數約3.96倍。

  政府引導基金雖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在以下四個方面還存在著進一步優化的空間:

  一是引導基金運作主體專業能力有待提升。從目前已成立的引導基金來看,大多是由政府委託給一家國有公司或事業單位,負責引導基金的日常管理。政府在管理引導基金時,依舊沿用傳統的國有資産管理方式,導致投資效率低下或投資受個人主觀影響較大,降低了基金的靈活性。探索政府引導、民間參與、專業管理、政府讓利的新模式需要大幅提升基金管理的專業能力。

  二是引導基金與商業性資本目標的協調機制尚待進一步探索。政府資本追求政策目標的實現,希望引導創業資本投向符合本地産業規劃的領域,投向創業企業發展的種子期、起步期。而社會資本和創業投資機構追求收益最大化,更傾向投資處於成長和成熟期的風險相對較小、更有贏利前景的行業。不同目標之間如何協調是引導基金運作中的一個突出問題。

  三是引導基金運作主體績效考核制度存在不足。現有基於收益考核的國有産權考核辦法和考核指標不能完全適合引導基金。適合引導基金自身特徵的考核標準必須兼顧政策效應和投資收益。

  四是引導基金的退出機制及程序尚待完善。受限于目前資本市場容量以及基金操作者的利益訴求,目前我國大部分引導基金沒有建立起完善的退出機制。政府引導基金要發揮最大效益,應強化投資的存續期限和強制清算制度,並且不對社會投資産生“擠出”效應。同時輔之以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探索擴大場外市場交易,拓寬基金退出的市場渠道。

  (作者單位:工信部賽迪智庫中小企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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