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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訴訟時效應從當事人知情日起算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6日 0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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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人們的保險意識越來越強,許多家庭和個人都購買了壽險或非壽險類保險産品,但很多投保人或被保人都不清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理賠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索賠的提起訴訟時效有多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本週,人保財險四川省分公司法律專家做客天府早報,與大家分享。

  核定損失時效

  《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對核定損失的時效作了規定,即:“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二十四條對拒絕賠付的時效作了規定,即:“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者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索賠訴訟時效

  《保險法》第二十六條分別對非壽險和壽險的訴訟時效作了規定,即:“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的計算不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申請理賠日或者保險公司拒賠之日計算,而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開始計算。(來源:天府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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