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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超過規定的年檢換證日期6天后,盧先生駕駛汽車發生了交通事故。儘管事後辦理了年檢手續,但保險公司仍以“事故發生時駕照過期”為由拒絕賠償。不甘心就此忍氣吞聲的盧先生於是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懷柔法院。
遭遇車禍 保險拒賠
“我這就是典型的心存僥倖,才把挺簡單一事兒給弄複雜了。”在懷柔法院的法庭外等待開庭的盧先生十分後悔。2010年9月,盧先生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名下的松花江牌客車投保了商業險和交強險,其中,商業險內又包括機動車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兩份保險的期限均為一年,即從2010年9月8日零時至2011年9月7日24時。
2011年6月8日早上8點左右,盧先生外出辦事時,駕駛著這輛“松花江”和前車發生了追尾事故,經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交通支隊認定為盧某全責。對方車輛和自己的“松花江”兩輛車的修車費共計10677元,全部是盧先生墊付的。而當盧先生拿著修車費用的單據找到保險公司要求賠付時,卻遭到拒絕,保險公司只同意賠償交強險2000元。
保險公司給出的拒賠理由是,事故發生時,盧先生的駕駛證沒有年審。
心存僥倖 駕照過期
原來,盧先生所持有的駕照已經到了6年的有效期,原本應該在2011年6月2日前往交管部門年檢並換領新駕照,然而,因為那段時間工作繁忙,盧先生一時將駕照年檢這事忘在了腦後,並在駕照過期後的第6天發生了交通事故。“就這麼巧,我拿駕照這麼多年也沒出過事,本想著得空就去換證,結果偏巧就出了事兒。可我就是忘了換證,又不是駕照被吊銷,他們憑什麼不賠我修車費?”
事故發生後的第3天,盧先生拿著駕照前往交管部門換領了新的駕照,新駕照的有效期起始日期為2011年6月2日,有效期限10年。儘管換領了新證,保險公司仍然不予認可。多次協商未果後,盧先生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懷柔法院。
證件過期 並未作廢
庭審中,保險公司拿出了當時同盧先生簽訂的保險合同,指出,合同條款中明確寫有“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是免賠內容之一,自己只是按照雙方的保險合同約定執行。
懷柔法院經審理認為,盧先生同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係。發生保險事故時,盧先生的駕駛證雖然超過年審換證的日期6天,但並不意味著其駕駛證就此失效或作廢。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以雙方所簽保險合同的保險條款中“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為由拒絕理賠。最後,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給付盧某保險理賠款10677元。
負責審理本案的法官告訴記者,出險當天,即2011年6月8日,原告盧某的駕駛證未按時辦理年審換證超期6天,而6月11日,盧某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年審換證,其駕駛證有效期起始日期為2011年6月2日,有效期限10年。“也就是説,駕駛證的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發生事故時,原告盧某的駕駛證在有效期內。因此我們才做出了上述判決。”法官説。
晨報記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