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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指出繼續調整國有經濟的佈局和結構,改革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
之後召開的十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政府機構改革方案,決定設立特設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3年5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從法律上明確了國資委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2003年4月,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掛牌成立,標誌著管理196戶中央企業近7萬億國有資産的管理機構開始運行。
由國資委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解決國有資産多頭管理和出資人不到位等體制障礙,這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資分開的重大舉措。
●2003年以來,國資委和中組部一起先後拿出141個中央企業高管職位面向全球公開招聘。國資委積極推動中央企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競爭性選拔力度,通過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等方式選拔的各級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從2004年的33萬人增加到2011年的59.5萬人。
●2004年,國資委選擇寶鋼等7家國有獨資的中央企業進行董事會試點工作。截至2011年底,共有42戶中央企業成為董事會試點企業。董事會的建設和獨立董事制度的推進,實現了決策權與執行權分權制衡。
●2006年起,國資委加大中央企業兼併重組力度。到2011年底,央企戶數已從2003年的196家減少到117家。一些優勢企業強強聯合,形成了具有較強綜合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
●2007年,國務院確定了中央企業按照企業合併報表凈利潤8%的綜合比例上繳國有資本收益,央企開始上繳“紅利”。
●2008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通過,並於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加強對國有資産的保護,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2008年,國資委發佈《關於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多年來,中央企業不斷建立健全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做出表率。截至目前,已有75家中央企業發佈了社會責任報告或可持續發展報告。
●2011年,中央企業“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圍繞“做強做優、世界一流”的核心目標,大力實施“一五三”戰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促進國有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大型企業實現整體上市,不具備整體上市條件的國有大型企業要加快股權多元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