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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佈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境外投資監管辦法》),該辦法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資監管辦法》的出臺,是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完善國有資産保值增值責任體系的一項重要舉措,對於推動中央企業認真落實做強做優、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的目標要求,加快實施國際化經營戰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防範
近幾年來,隨著中央企業“走出去”步伐加快,境外投資規模迅速增長,投資國別逐步拓展,投資的行業從傳統礦産資源、製造業向服務業轉變,投資方式從綠地投資向股權投資等多樣化方式嘗試,投資的質量和效益明顯提升。
但同時也應看到,目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仍處在初級階段,還存在一些需要關注的問題,境外投資為企業戰略服務的意識不強,投資項目前期研究不夠深入,投資風險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資本市場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産監管制度,切實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管,確保境外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國資委制定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境外投資監管辦法》與2011年發佈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産權管理暫行辦法》一起,構成了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
要制定規劃健全制度
辦法明確,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規劃,建立健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提高決策質量和風險防範水平。
辦法明確,境外投資應當遵循相關原則,包括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境外投資産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方向;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國際化經營戰略,突出主業;投資規模與企業資産經營規模、資産負債水平、實際籌資能力和財務承受能力相適應;遵守投資所在國(地區)法律和政策等。
辦法明確,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當報國資委備案。辦法要求,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境外投資規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並按照有關要求按時報送國資委。
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
辦法明確,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國資委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産監管規定,主要從非主業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發展戰略和主業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承受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
辦法明確,在重點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項目內容發生實質改變、投資額重大調整和投資對象股權結構重大變化等重要情況時,中央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國資委。
同時,辦法要求,中央企業應當加強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收集投資所在國(地區)風險信息,做好對風險的定性與定量評估分析,制定相應的防範和規避方案,加強風險預警,制定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風險發生後的退出機制,做好風險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