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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炒房賺炒股虧不能互相抵免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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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胡健 發自北京

  4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做客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與網友在線交流。

  “個人所得稅起徵點能再提高嗎?3500元現在也就是中等偏下收入水平啊!”一位網友如是提問。

  對此盧雲表示,由於我國東中西部發展不平衡,城鄉收入存在較大差距,個人所得稅3500元費用減除標準是綜合各方面因素後,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確定的,該標準基本符合當前實際情況。

  此外,我國還加強了對高收入者財産性收入的個稅監管。財産性收入就是指家庭所擁有財産的增值收益,也就是“錢生錢”或“物生錢”,具體包括出讓財産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財産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股息收益等,涵蓋各種投資如實業投資、金融産品投資,涵蓋儲蓄、債券、保險和股票等。

  對於網友提到的一系列其他疑問,盧雲也予以了詳細解答。

  有網友提問,個人所得稅各稅目之間如果有虧損,是否可以抵免有收入的稅款?比如財産轉讓所得科目裏,如果有股權投資損失,同時又有房産轉讓收益,財産轉讓收益能否抵免股權投資損失。

  對此盧雲表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採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分11個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分別計徵個人所得稅。由於在分類所得稅制下每一類所得都要單獨徵稅,因此不同的所得項目之間不得互相抵免,同一所得項目下不同所得也不可互相抵扣。

  他還説,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關於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反之應予以徵收。”盧雲補充説。

  “月餅稅”在去年中秋時節引起多方爭論,就個人福利應該如何納稅的問題,盧雲説,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我國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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