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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實物福利也應計徵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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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11日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回答網友關心的單位所發福利如何計徵個稅問題時表示,根據規定,對於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均應計徵個稅,但目前對於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計徵個稅。

  那麼,現實生活中單位給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是否計徵個稅呢?盧雲説,按現行個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替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應與當月工資收入合併計徵個稅。

  對於個人所得稅等問題,盧雲表示,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併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徵個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計徵個稅。至於通訊費補貼,盧雲介紹説,如果所在地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標準之內不計徵個稅,如果未規定,單位發放此項補貼,應計徵個稅。

  此外,對於親屬間轉讓股權、個人轉讓自建房如何計徵個稅的問題,盧雲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中,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方法核定,但有正當理由的情形除外,那麼如果是親屬之間轉讓是否屬於有正當理由的情形?盧雲介紹,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屬上述正當理由的情形,例如妻弟關係不在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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