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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每日經濟新聞》報道,《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二次修訂,住建部已啟動前期工作。據記者了解,《條例》修訂工作爭取在2013年6月前完成,並上報國務院法制辦。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住房公積金的用途和功能的調整;二是對覆蓋人群的重新梳理;三是對監管的制度化約束。其中,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的試點將繼續擴大。
如何使用住房公積金,一直受到關注。《條例》曾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此後,又增加了一項用途———租房。儘管如此,住房公積金“休眠”現象仍然十分嚴重。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餘額總計2.1萬億元。在筆者看來,與其讓鉅額公積金“休眠”,不如“救急”,儘量讓繳納人有條件支取。
民革中央的一項調研顯示:雖然月月繳費,但每年申請公積金貸款買房的人群比例僅佔繳費者的兩三成。按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職工只有在購買住房、離退休、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等幾種情況下,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這就意味著,大量無力購房的低收入家庭和普通工薪階層,面對虛高的房價,從根本上喪失了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機會,住房公積金變相為“定期存款”,只有在職工退休後才能兌現、全部取出。這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住房公積金應有的保障職能。而且這一“定期存款”的利息要遠遠低於同等情況下的銀行利息,職工將為此遭受利益損失。
大量住房公積金的休眠,是一種社會資源的嚴重浪費。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國目前房價過高,普通工薪階層無力購買。另一方面與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存在缺陷、使用範圍過於狹窄有關。越富有、越有能力購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積金的好處;越貧困、越買不起房的人,越無法享受住房公積金的福利。難怪有人批評住房公積金已漸成富人俱樂部,助富而不濟貧。筆者認為,讓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和個人有條件地提取出住房公積金,用於解決生産、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是住房公積金人性化、科學化管理的需要和必然選擇。
因此筆者認為,《條例》修訂的方向和思路應當是,適當放寬公積金的支取條件,不能僅限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要擴大到生産、生活、消費等領域的大額支出上。畢竟住房公積金在性質上歸繳納人所有,他們才是真正的主人,具有支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