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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正式發佈,標誌著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大幕再次開啟。
繼券商、基金、QFII、保險機構投資者、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等六類機構之後,包括私募、創投和民企等又成為第七類詢價機構。而在IPO市場化改革之後,由於新股“三高”發行現象愈演愈烈,市場中亦出現了要求有代表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詢價對象參與新股詢價的呼聲。但是個人投資者參與新股詢價,是否真的能夠代表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到底能夠起到多大的作用呢?
根據《指導意見》的規定,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到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目前的網下發行都會“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而其“分量”並不少。如某創業板公司網下發行400萬股,其每筆網下配售量為40萬股,該新股發行價格達42元,如果配售成功,最少需投入資金1680萬元。顯然,所謂的“個人投資者”,其實是股市中的大戶或超級大戶,他們參與詢價,能代表中小投資者嗎?
其次,私募、創投和民企等成為第七類詢價機構參與詢價,但其定價能力確實令人不敢恭維。個人投資者比這些專業機構更專業嗎?定價能力更高嗎?
其三,儘管《指導意見》規定,發行人、發行人股東和仲介機構不得利用關聯關係或其他關係向推薦的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或勸誘推薦的個人投資者抬高發行價格。而透過第七類詢價機構的“勇敢”表現,我們至少會懷疑其可能扮演了“托”的角色。而有可能成為“第八類詢價機構”的個人投資者,是否會“重蹈覆轍”,還需打上一個問號。
其四,同為個人投資者,個人大戶可通過網下配售的方式獲得大量的新股股份,中小散戶則很難分得新股一杯羹,這也是不公平的。 (曹中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