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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廣東茂名市民營礦企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因為“非法”開採,被廣東茂名市國土資源局開出了7.25億元天價罰單。
南都訊 記者高淩雲 日前,廣東茂名市民營礦企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因為“非法”開採,被廣東茂名市國土資源局開出了7.25億元天價罰單。該事件一經媒體曝光,立即成為業內人士和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話題。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天價罰單“顯失公平”,存在國企與民企爭利的嫌疑;江平、王家福、楊立新等法律界知名人士也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茂名市國土資源局的行政處罰行為,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所禁止的“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
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是一家由大型國企“茂名石化礦業公司”的子公司改制而成的民營企業,該公司在2002年改制時,與採礦權所有人茂名石化礦業公司簽訂了“採礦權租賃合同”,在“金塘礦區”開展採礦業務。2009年6月30日,“金塘礦區”的採礦權到期。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一邊爭取“續證”,一邊繼續進行開採。這一無證經營開採活動,被茂名市國土局認定為非法採礦活動。
2010年5月19日,茂名國土局對該礦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該礦企處以罰款人民幣10萬元。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不服並申請行政復議,最終廣東國土廳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了上述行政處罰。然而,去年10月9日,茂名國土局向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責令停止在“金塘礦區”採礦;沒收公司採出的礦産品;罰款7.25億元。
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告訴南都記者,之所以出現“非法”開採的情況,是因為當初改制時,租賃雙方曾達成協定,約定採礦權到期後,茂名石化礦業公司要申請採礦權“續約”。但2009年採礦權到期後,茂名石化礦業公司並沒有提出採礦權延續申請。“我們公司擁有2000多工人,如果停止開採,2000多工人或面臨失業。因此,公司不得不一邊爭取‘續約’,一邊開採。”
該負責人還表示:“全礦評估價僅1.1億元,罰款卻高達7.25億元。我們難以接受。”“茂名石化礦業公司之所以不提出採礦權延續申請,是因為茂名石化礦業公司、茂名市政府想把採礦權轉賣給國有性質的上市公司冠豪高新。這是不是國企與民爭利?”
4月4日,茂名市國土局在其官方網站上對此事件出回應稱,該局開出的是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不是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於該公司涉嫌非法採礦已進入司法程序,茂名市國土局目前不會向該公司開出罰單,而是向司法機關提交這些違法所得的證據和數據。“我們最後根據法院的判決對該公司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