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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國土局日前稱,該局未開出7億多元罰單,網上刊登的所謂“7.25億元天價罰單”是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不是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採礦現已進入司法程序,該局至今未作出7.2535567億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茂名市國土局稱,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租賃茂名石化礦業公司採礦權開採,採礦權人是茂名石化礦業公司,而不是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根據規定,採礦證到期後,申請延續應由採礦權人提出(《礦産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租賃人無權提出,茂名石化礦業有限公司並沒有權利提出採礦權延續申請。而採礦權人茂名石化礦業公司至今未提出採礦權延續申請。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