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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出臺後,針對音樂界業內人士的意見和疑問,中國音著協副總幹事劉平日前回應稱,修改草案,是為了維護著作權人的權利,要從技術角度解決著作權人的獲酬權問題。
劉平認為,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恰恰是在技術獲酬權的層面,要解決獲酬的問題。既然法律強制規定是獲酬權,而不專有許可權,不經過許可就可以使用,但是一定要保證權利人的獲酬權。如果技術層面保證不了獲酬權,那麼法律許可這個制度就形同虛設了。所以,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在這方面修改的目的,就是加強在技術層面,使得相應的著作權人獲酬,以這樣的措施和機制,來保障相應的原創音樂作者的獲酬權。針對第46條規定,劉平解釋説,這並不是為了限制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而是為了廣大創作者的利益,防止出現唱片公司對音樂的壟斷,這樣的修改也符合國際慣例。
據齊魯晚報報道,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劉平介紹,“個人聲明不得使用”例外條款,在世界其他國家基本找不到同樣的規定,中國是一個例外,如果這樣規定,唱片公司極有可能迫使著作權個人做出不得使用的規定,以達到壟斷目的。而實際上很多情況下,並非著作權個體所能夠支配決定錄音製品。所以,草案中錄音法制許可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出現市場壟斷。
(《證券時報》快訊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