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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監會昨天發佈《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提出在三至五年內,形成與國際接軌並符合中國保險業發展階段的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
根據第一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規定,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指不足類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指充足I類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的保險公司,指充足II類公司。
然而近年來,國際經濟金融形勢持續動蕩,國內保險市場和資本市場發生了巨變,對防範風險和加強監管的要求越來越高,第一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在某些方面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的監管需要,必須建立一套新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
《規劃》提出,將用三至五年時間建成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按照規劃,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體系採用國際通行的資本充足要求、風險管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三支柱”的整體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