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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日前發佈《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啟動中國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建設工作。《規劃》提出用3年至5年時間,形成一套既與國際接軌、又與我國保險業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
“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核心,是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的關鍵所在,保監會高度重視償付能力監管,不斷推進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建設。”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第二代制度體系將順應國際保險監管改革的潮流,採用國際通行的“三支柱”整體框架,即第一支柱資本充足要求,包括資産負債評估標準、實際資本標準、最低資本標準、資本充足率標準和監管措施等;第二支柱風險管理要求,包括公司全面風險管理要求,監管部門對公司資本計量和風險管理的監督檢查等;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對監管部門的報告要求和對社會公眾的信息公開披露要求。
據悉,《規劃》明確了三個基本原則,一是堅持以國情為基礎,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必須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的階段特徵和客觀需要,促進我國保險業科學發展。二是堅持與國際接軌,充分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三是堅持以風險為導向,進一步細化風險分類,準確計量各類風險,將償付能力與風險狀況緊密聯絡起來,提高償付能力制度對風險的敏感程度,充分反映保險公司的風險狀況。
同時,《規劃》顯示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建設工作分5個步驟加以推進,包括總結評估階段,專題研究階段,形成制度階段,測試完善階段和發佈實施階段。按照保監會的規劃,從2015年開始,用1年至2年的時間,對第二代制度體系進行多次定量測試,徵求行業意見,並修改完善。
該負責人表示,在第二代制度體系建設的過程中,保監會將不斷推動保險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制度,提高行業風險管理和資本管理水平。通過第二代制度體系建設,我國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的國際影響力將得到提升,我國保險業的國際地位也會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