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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5日公佈《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明確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政策。
《辦法》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對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給予每千瓦每年0.4萬元的電價附加補助。而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的工程,按距離遠近可獲得每千瓦時0.01-0.03元的補貼。
《辦法》還規定,風力、生物質能、太陽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等因素確定,補助資金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0.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