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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福州4月2日電(記者 沈汝發)福建省物價局、省經貿委、省環保廳等日前聯合出臺規定,對落後産能企業實行差別電價,落後産能生産用電電價在正常電價基礎上實行加價。
福建省規定,對“十二五”期間列入國家淘汰計劃,按照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規定屬於限制類的,其落後産能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為0.10元/千瓦時;屬於淘汰類的,其落後産能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為0.30元/千瓦時。屬於福建省超出國家標準淘汰的落後産能,差別電價加價幅度逐年遞增,2012年的加價標準為0.10元/千瓦時。
福建省要求,所有列入當年國家或福建省落後産能淘汰名單的企業應全部列入當年執行差別電價企業名單,並按期淘汰落後産能,未能按期淘汰的,自第二年1月份起,其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為第一年加價標準的2倍,自第三年1月起,其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為第一年加價標準的3倍。
根據規定,企業落後産能與其他産能用電原則上要分表計量,確實無法分表計量的,由地方政府負責核定企業落後産能用電佔企業全廠用電的比例。企業落後産能用電執行峰谷電價政策的,電價高峰時段按相關規定上浮,低谷時段不下浮。
福建省要求,嚴禁各地以各種名目對落後産能企業實施優惠電價,已經實施的地方應立即停止執行。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防止落後産能企業通過變更企業名稱等手段逃避執行差別電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