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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信息披露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一項制度優勢,是基金行業獲得公眾投資者信任的制度性保障。基金行業作為一個受公眾之托進行專業理財的行業,公眾投資者的信任是行業生存的基礎,而保證投資者對基金財産運作情況的知情權、防範基金管理公司道德風險就顯得尤為重要。
同時,由於基金投資者委託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投資運作,最終的市場風險需要自行承擔,所謂“買者自負、買者自慎”,因此,在基金産品出手之前,就有必要向投資者充分、準確的揭示基金産品的風險收益特徵以及費用項目等信息。這也是實現基金投資者理性投資、促進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朱寶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