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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對重組後未彌補虧損上市公司提出監管要求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07: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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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30日訊 記者王璐報道 證監會今天下午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向社會公佈《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據了解,這是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1號指引是針對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提出的監管要求。對於上市公司因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實施重組事項而導致長期不能彌補虧損,進而影響公司分紅和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該指引明確了監管要求:一是相關上市公司應當遵守《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二是相關上市公司不得採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同時縮股以彌補公司虧損的方式規避上述法律規定;三是相關上市公司應當在臨時公告和年報中充分披露不能彌補虧損的風險並做出特別風險提示;四是相關上市公司在實施重大資産重組時,應當在重組報告書中充分披露全額承繼虧損的影響並做出特別風險提示。

  上述負責人進一步表示,今後,中國證監會將針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進行個案研判,再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的形式向社會公佈,保持監管要求公開透明,便於市場解讀和操作,同時以此指導日常監管工作,不斷統一證監部門和交易所的監管標準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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