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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重組後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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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監會30日公佈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明確,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也不得採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同時縮股以彌補虧損,並應在臨時公告和年報中充分披露不能彌補虧損的風險並做出特別風險提示。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是針對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提出的監管要求。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新上市公司主體全額承繼了原上市公司主體存在的未彌補虧損,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新上市公司主體將由於存在未彌補虧損而長期無法向股東進行現金分紅和通過公開發行證券進行再融資。

  對於上市公司因實施上述重組事項可能導致長期不能彌補虧損,進而影響公司分紅和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監管指引》明確了監管要求。一是相關上市公司應當遵守《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二是相關上市公司不得採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同時縮股以彌補公司虧損的方式規避上述法律規定;三是相關上市公司應當在臨時公告和年報中充分披露不能彌補虧損的風險並做出特別風險提示;四是相關上市公司在實施重大資産重組時,應當在重組報告書中充分披露全額承繼虧損的影響並做出特別風險提示。

  該負責人表示,今後,中國證監會將針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進行個案研判,再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的形式向社會公佈,保持監管要求公開透明,便於市場解讀和操作,同時以此指導日常監管工作,不斷統一證監局和交易所的監管標準和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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