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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1日 04: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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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敖曉波)證監會昨天發佈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産重組後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明確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上市公司虧損。

  指引主要強調了四方面:第一,上市公司應遵守公司法,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虧損;第二,不得採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同時縮股的方式彌補虧損;第三,應在年報和相關公告中做出不能彌補虧損的信息披露並做出相關提示;第四,在實施重大資産重組的重組報告書中應披露全額承繼虧損對上市公司的影響並做出特別風險提示。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今後,證監會將針對上市公司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及時進行個案研判,再以“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的形式向社會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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