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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稅改革的邏輯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經濟參考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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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近日批轉的國家發改委《關於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確,今年要加快財稅體制改革,適時擴大房産稅試點範圍。

  從幾年前物業稅正式提出,到今年房産稅試點擴大範圍,對個人住房保有環節徵稅的消息不斷撥動著人們的神經。房産稅改革的初衷何在?房産稅與房價有什麼關係?時至今日,對普通百姓來説仍如霧裏看花,難以讀懂其背後的邏輯。其實,只要我們拉大觀察的視域,便不難發現,房産稅改革落腳點始終是調節收入分配和健全地方稅體系,而現階段,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正被逐漸強化和突出。

  改革開放以後的房地産稅改革始於上世紀80年代。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時隔一天,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發佈《房産稅宣傳提綱》,明確房産稅是一種財産稅。徵收房産稅,有利於運用稅收經濟杠桿促進房屋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於控制固定資産投資規模和配合房産政策的改革,有利於調節收入分配。當時規定,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産可以免徵房産稅。

  1994年稅制改革後,為調整地方稅制結構,健全地方稅收體系,有關主管部門開始醞釀包括房産稅在內的房地産稅改革。比如,國家稅務總局在1996年發佈的《全國稅收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要修訂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隨後,房産稅改革被納入更大的改革框架。2003年10月,《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産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

  然而,物業稅在多個地方連續數年“空轉”之後逐漸淡出人們的視野,“沉寂”多年的房産稅再次走到臺前。2010年,我國提出要逐步推進房産稅改革。對個人住房開徵房産稅被明確提上日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就房地産市場稅收政策調整答記者問時説,對於個人所有的住房恢復徵收房産稅是必要的,既有利於調節居民收入和財富分配,也有利於健全地方稅體系。

  從財稅部門2010年和1986年一脈相承的表態中可以看出,房産稅從設立初衷到探索改革,邏輯一直是清晰的,即作為一種財産稅和我國房地産稅收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著力點就是調節收入分配和健全地方稅體系。

  而在現階段,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更被看重。2011年滬渝兩地啟動對部分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改革試點工作時,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對個人住房徵收房産稅,首先是有利於合理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並解釋説,收入分配差距在住房方面也有一定程度的體現,徵收房産稅有利於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這表明,運用房産稅這一具有調節財富分配功能的典型財産稅的政策目標是以公平為主。

  遵循這樣的邏輯方向,未來一段時間進一步完善試點方案,充分發揮房屋保有環節稅收在調節社會財富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功能,應是房産稅改革的主要政策取向。更長的路徑上,以財産稅來整合現行與房屋、土地等有關的稅種,構築財産稅體系、調節收入分配並完善財稅體制的思路,也越來越清晰。(王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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