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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跨市場ETF基金交易和申贖存在明顯差異
經證監會批准,上海證券交易所25日發佈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該所2004年發佈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修訂後的《細則》對上交所ETF的發售、申購、贖回、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的整個過程進行了規範,其中最大的亮點是明確了跨市場、跨境ETF的買賣、申購、贖回相關事宜,為該所首只跨市場、跨境ETF的發行上市做好了規則層面的準備。新版《細則》的發佈也為上交所ETF市場業務創新和長遠發展拓展了空間。
上交所人士表示,為更好適應市場需求,配合跨市場ETF推出,經證監會批准,上交所在保持《細則》框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對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其中,一部分條文修改直接與跨市場、跨境ETF的運作差異相關,如基金份額的交易申贖規則、ETF基金凈值及參考凈值(IOPV)計算方式、代辦券商在開展相關業務時風控要求及違規後的紀律處分措施等;還有一部分條文修訂主要是為業務發展預留空間,如擴展ETF和申購對價的定義、完善基金髮行、停牌、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等。
根據《細則》,在上交所ETF和跨市場ETF的交易中,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贖回。其中,跨市場ETF當日申購且同日未賣出的基金份額,清算交收完成後方可賣出和贖回;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贖回,但不得賣出;當日贖回的證券,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用於申購基金份額;當日買入的證券,同日可以用於申購基金份額,但不得賣出。在跨境ETF的交易中,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清算交收完成後方可賣出和贖回;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贖回,但不得賣出;當日申購總額、贖回總額超出基金管理人設定限額的,超出額度的申購、贖回申報為無效申報。
值得注意的是,滬深兩交易所發佈的《細則》,其整體結構和多數條款是相同的,但在跨市場ETF基金份額交易和申贖的規定上存在明顯差異。按照上交所《細則》,跨市場ETF基本保持了現有單市場ETF的“T+0”交易效率,如當日買入的股票可以立即用於申購ETF,當日申購的份額當日可以賣出,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也可以立即贖回。而根據深交所《細則》規定,當日申購的跨市場ETF基金份額,在交收前不可以賣出或贖回;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同日不可以賣出或贖回。(記者 周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