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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飛機改小飛機 乘客告國航欺詐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16: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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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航辯稱 更改時刻和機型不違約

  帶著女兒出國旅遊,腰椎曾受傷的花先生特意訂購了大飛機的機票。沒想到國航更換機型,不僅沒舒服出行,還因漏水造成重要文件浸泡及衣物污染。花先生以國航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賠償購票款及精神損失費。

  記者上午獲悉,順義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國航表態稱,“我們對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予保證,這兩項內容也不構成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2012年1月22日,花先生帶女兒去日本辦事旅遊時,特意在國航代售處,表明自己腰椎曾受過傷,要求訂購767、777兩種寬體機型機票,售票處同意並予以確認。

  2月10日,花先生在東京飛往北京時,才知道被告將機型更換為機型窄小的波音737,他要求退票或改簽被拒。花先生説,由於該機型穩定性差,還發生漏水事故,造成他衣物污染、重要文件被泡。他以被告欺詐為由起訴,要求賠償雙倍機票款7960元及精神損失費2000元。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辯稱,《蒙特利爾公約》以及《民用航空法》中,均沒涉及航班機型變更的賠償,也沒有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被告在官網顯著位置設有“運輸總條件”一欄,明確指出“我們對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不予保證,而且該航班時刻或機型也不構成我們與您之間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國航表示,原告請求於法無據,請求法院駁回,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專家説法

  國航答辯理由站不住腳

  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客座法學教授、北京市藍鵬律師事務所的張起淮上午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國航的答辯理由看起來有理,其實站不住腳。

  《蒙特利爾公約》和《民用航空法》雖然沒對時刻和機型變更及精神損害賠償進行規定,但也沒有禁止的規定。如果消費者有特殊要求,國航予以認可,他就應該履行承諾,否則就是違約,消費者可以雙倍索賠。

  張起淮説,航空公司售票方在沒有權利控制航班時刻和機型時作出承諾,就是欺詐。(記者 王巍 通訊員 周益 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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