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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行社單方面變更合同最高擬罰5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4: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華西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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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行6年之久的《四川省旅遊條例》正在醞釀修訂,有望今年出臺。昨日,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了《四川省旅遊條例(修訂草案)》(第二次審議稿)的徵求意見座談會,來自省旅遊局等部門的與會代表就景區門票優惠、旅遊項目建設、旅遊安全、解禁旅行社代辦公務活動等議題展開討論。

  關鍵詞:公務活動

  可委託旅行社 但不得借此公費旅遊

  《草案》擬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以委託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飲、會務等公務活動事項。但是,委託旅行社安排公務活動事項時,應當遵循節約、效能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相對於第一次審議稿,此次增加了“不得借此組織公費旅遊”的內容。不過,一部分代表也持保留意見,認為“公務活動和公費旅遊很難界定。

  關鍵詞:違規處罰

  旅行社滯留遊客 擬最高處罰50萬元

  省旅遊局法規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草案》強化了對旅遊行業的管理,加大了對旅遊企業、違法旅遊經營者的處罰力度。若旅行社單方面變更書面合同或旅遊團隊運行計劃內容或者滯留旅遊者的,將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現行的《四川省旅遊條例》中,對此項違規操作的最高處罰額度為3萬元。

  此外,《草案》擬規定:受理重要旅遊景區調高票價申請的,應當舉行價格聽證會,旅遊景區景點票價調整應提前半年向社會公佈。草案還明確,依託國家自然、文化資源投資興建的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建立免費開放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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