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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規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1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保險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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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李畫】保監會近日印發《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基礎數據、評估與核算內部控制規範》,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基礎數據內部控制、未決賠款準備金基礎數據內部控制、準備金評估內部控制以及準備金核算內部控制等進行全面規範。

  《規範》要求,車險案件原則上應實行報案即立案,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後應及時在理賠信息系統進行立案處理,系統應設置超過3日尚未立案則強制自動立案功能。非車險案件應于報案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損失金額較大且尚未立案的非車險案件,總公司負責理賠管理的部門應在資産負債表日前及時通報總公司負責精算工作的部門,由其在準備金評估時予以考慮。對沒有在3日內進行立案的車險案件、沒有在報案後15個工作日內進行立案的非車險案件,保險公司應通過理賠系統對案件進行強制自動立案並進行估損賦值,賦值金額參考歷史同類案件的案均結案金額或其他合理統計量。理賠人員完成案件核損後,應在系統中及時更新估損金額。

  保險公司應在車險客戶報案15日內對案件是否涉及人傷進行核定。對於車險案件中的財産損失部分,若客戶報案15天后仍未進行核損,保險公司應參考估損延遲在15日以上歷史同類案件案均結案金額中的財産損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統自動上調原自動賦值金額,在不超過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的前提下,上調幅度不得低於100%。對於車險案件中的人傷損失部分,若客戶報案30日後仍未進行核損,保險公司應參考估損延遲在30日以上歷史同類案件案均結案金額中的人傷損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統自動上調原自動賦值金額,在不超過保險金額或責任限額的前提下,上調幅度不得低於150%。

  保監會稱,印發《規範》的目的是為規範保險公司對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的管理,督促公司加強準備金評估的內部控制,提高準備金計提的充足性、合理性與科學性,促進公司審慎經營、防範風險。李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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