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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薦代表人簽字權放寬”的種種猜測與爭論終塵埃落定,此前呼聲較高的“2+2”模式獲得監管層首肯。3月16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通氣會,正式向社會公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明確實施“2+2”模式,並自公佈之日起開始實施。
保代簽字權放開並非全覆蓋
保代簽字權的放開,是新頒布《意見》最為核心的內容之一,也是引發業界熱議最多的。
根據《意見》適當調整了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的規定。在現行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可同時在主板(含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各有一家在審企業的基礎上,調整為允許同時在主板(含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各有兩家在審企業。
一家大型券商的總裁表示,加大放開保代制度力度對於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此舉將促進保薦代表人盡職履責。他指出,保薦代表人的稀缺,致使很多保代在公司上市中發揮作用不足,所承擔的風險與高收入極度不匹配。保薦質量的低下也導致“問題公司”的層出不窮,對資本市場帶來不良影響。
“改革的步子不能邁得太大,全面放開對於目前的市場而言尚不能成行。”也有保薦代表人認為,目前的保代“2+2”簽字模式僅是一個過渡,最終將發展至全面放開。這也是為擬IPO企業的擴容,乃至最終到達或傾斜至註冊制所服務。
保薦通道的翻番,致使保薦代表人群體的高薪將呈下降趨勢,也得到了業內人士的一致認同,並表示,首先將會體現在年薪60萬至100萬的固定底薪上。
另外,此次的“一人簽四單”並不適用於證監會在冊的所有2000多名保代。新頒布《意見》同時明確,放寬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適用於兩類人群:最近3年內有違規記錄的保薦代表人和不從事具體保薦業務的保薦代表人。
監管重拳延及項目組成員
投行人士也反映,與之前保薦代表人擔負絕大部分責任相比,這次保薦監管新規把責任範圍和問核制度進一步擴大到所有項目工作人員,並增強了保薦機構的責任。
根據新頒布《意見》,向監管層遞交的《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須説明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所從事的具體工作,相關人員在項目中發揮的作用。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應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上簽字,並根據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承擔相應的責任。
另外,保薦機構應建立對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的問核制度,由內核小組在召開內核會議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問核,督促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嚴格按照《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內核發現保薦代表人和其他項目人員的工作存在不足的,應提出書面整改意見並要求相關人員落實。
“這是監管層第一次對項目組成員提出較為明確的責任擔當。根據新的要求,所有在審項目的保薦工作報告都要撤回重新修改。”投行人士表示。
而此次保薦重拳監管僅僅是個開始。相關負責人在新聞通氣會上表示,證監會將適時修訂《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積極推進保薦制度改革,進一步明確仲介機構責任,把保薦責任落實到保薦業務全過程和相關業務人員,進一步提升保薦工作質量。(來源: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