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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重視保薦代表人責任的,進一步增強保薦機構的責任,進一步發揮保薦機構的整體作用,推動實現全程有效內控,夯實保薦項目基礎。3月16日,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保薦機構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控制度,提高保薦項目質量;要求保薦機構建立對保薦代表人和項目組成員的問核制度,督促相關人員做好盡職調查工作;要求保薦機構完善對保薦項目的持續追蹤機制,避免保薦項目執行過程失控;要求保薦代表人和項目組成員在《發行保薦工作報告》中説明自己所從事的具體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意見》適當調整了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的規定。在現行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可同時在主板(含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各有一家在審企業的基礎上,調整為允許同時在主板(含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各有兩家在審企業。
《意見》同時明確,放寬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項目家數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適用於有違規記錄的保薦代表人和長期不從事具體保薦業務的保薦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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