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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被莫名多收的一元錢短信服務費,消費者將東莞市郵政局告上法庭。記者今日從廣東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法院調查了解後,法院判決東莞市郵政局向消費者返還“不合理收取的”1元錢“郵件寄達短信通知收費”,該案件最終以消費者勝訴結案。
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2010年3月23日,暫住高埗鎮的高先生前往東莞市郵政局辦理特快專遞EMS業務,在投遞時,郵政局告知其需要支付1元錢購買郵件詳情單,隨後高先生接受了郵政局出具的一份郵寄詳情單及一個郵件套封,最後投遞時東莞市郵政局再次收取了14元,其中就包含了導致高先生狀告郵政局的“一元錢短信通知費”。
“這樣算起來我已經支付了15元,但是東莞郵政局開的交寄郵件收據上卻只記明13元的合計費用。”高先生説,郵政局的交寄郵件收據上只記明收取費用合計13元,其中資費為12元,保價費、保險費、其它費用均為0元,而附加服務費、材料費、驗關費處均為空白。但是東莞市郵政局同時又向高先生開具了兩份面額均為一元五角的發票,並表示該發票為其購買詳情單及套封共2元的憑證。
不僅如此,令高先生最不滿意的還是“一元錢短信通知費”。他解釋,東莞市郵政局在沒有告知、沒有取得其同意的前提下收取了1元錢用於定制“郵件寄達回音短信業務”,並於2010年3月24日收到東莞市郵政局發出的關於郵件已妥投的短信通知。
對此,東莞市郵政局表示,郵政局辦理短信業務及相應收費是有依據的,而且短信業務並非速遞業務當然包含之服務內容。
經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查明,東莞市郵政局出具的13元交寄郵件收據中包括了1元的回音短信業務費應當屬於消費者有權知悉的信息,而且東莞市郵政局在向高建波出具的交寄郵件收據中並沒有對回音短信業務做出任何的標示,訴訟中東莞市郵政局也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其曾告知高建波是否需要短信業務。因此,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此判決:東莞市郵政局應當向高建波返還1元的回音短信業務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