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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工資集體協商。記者從昨日召開的2012年湖南省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會議暨春季要約行動啟動儀式上了解到,《湖南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條例》(簡稱《條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正式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對企業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簽訂工資集體協議進行規定。
“這一地方性法規將約束企業必須與職工進行工資協商,解決職工最關注的薪酬問題。”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總會計師王運柏介紹,去年,省政府將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納入對政府績效考核評估體系。截至2011年底,全省生産經營正常的已建工會企業為4.39萬戶,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3萬餘戶。
《條例》規定,企業方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工資集體協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資料,將由相應人社部門以書面形式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將其記入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檔案納入政務公開的範圍,
並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
職工方和企業方均可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受約方沒有正當理由一般不得拒絕,並應當自收到要約書之日起二十日內給予答覆。工資分配製度、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計時工資、計件單價、加班工資和勞動定額標準等都納入到了協商範圍。同時,工資集體協商還應當參考當地人民政府發佈的工資指導線,統計部門發佈的本地區、本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