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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在大量調查研究基礎上,日前已擬定證券糾紛調解工作方案和調解規則,正在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
保護基金公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現階段,在我國建立證券糾紛訴訟外調機制的時機已成熟,保護基金公司借鑒台灣地區保護中心證券糾紛調解機制,擬在保護基金公司現有框架內先行推動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調解機制,待時機成熟後再將保護基金公司的職能向其他方面拓展,如督促上市公司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短線交易行使歸入權、公益訴訟等。
當前,我國主要通過司法訴訟和行政協調兩條途徑解決證券糾紛。就國際趨勢而言,投資者一旦遇到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糾紛,自身權益受到損害,除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決外,還可通過調處機構的公正調解,避免進入訴訟程序,這樣既可以節省投資者的訴訟成本,也減少了法院的訴訟案件,節約了社會資源。因此,從長遠來看,建立適當的調解通道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節約社會成本,既是順應社會管理方式創新的需要,更是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一項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