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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國消費者報(微博)和騰訊網財經頻道聯合推出的“銀行哪些條款最霸道”調查活動近日揭曉,銀行信用卡全額罰息條款被網友認為是最應該修改的銀行霸王條款。
2009年2月,工商銀行宣佈取消信用卡全額罰息。3年過去了,除了農業銀行信用卡採用“未清償部分”計息方式外,其他銀行仍繼續執行全額罰息制度。這一屢遭各級消協、法律專家和消費者詬病的霸王條款,為什麼能雷打不動地頑固執行呢?廢除這一不合理規定,消費者還得等多久?
質疑:慣例只是藉口,根源在壟斷
“少還信用卡44.60元,逾期10天竟産生1070.57元的循環利息!”近日,網友“艷妮”通過微博爆料,自己使用信用卡過程中,遭遇全額罰息“霸王條款、強盜邏輯”。
據網友“艷妮”介紹,她的信用卡賬單2月23日應還41994.60元,結果她提前還款時,通過ATM機還了41950元,少還了零頭44.60元。3月5日,“艷妮”收到銀行寄來的賬單,上面赫然寫著循環利息:1070.57元。
面對消費者的質疑,銀行方面稱,全額罰息屬於國際慣例,是銀行風險管控的一種手段,並非霸王條款。事實果真如此嗎?
專家告訴記者,對於信用卡逾期未還款,國際上有兩種計息方式,除了全額罰息,還有一種是按未清償部分計息。可見,工商銀行現在採用的按未清償部分計息也是國際慣例。那麼,其他銀行為何不遵照這一慣例呢?
中歐陸家嘴國際金融研究院研究員朱小川説,“全額罰息為國際慣例”的説法其實只是國內發卡機構的一家之言,而並非真正的“國際慣例”。例如,美國對信用卡透支額的計息方法一般有四種,分別為平均每日餘額法、調整餘額法、前期餘額法和雙週期餘額法。如果持卡人在最後支付期限前仍未支付最低還款額,那麼信用卡發卡機構一般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金額的遲付費,透支額的適用利率也有可能會提高,但透支額僅指未償付部分,而不包括已償付部分。
朱小川説,事實上,各國信用卡立法或者行業慣例普遍都朝著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方向發展,國內發卡機構應該從尊重我國信用卡持卡人的消費習慣和本國文化及制度環境的角度出發來選擇計息方式,而不是動輒就揮舞著國際慣例的大旗來忽悠持卡人。
雖然屢受質疑,但銀行方面堅稱,全額罰息是格式條款而非霸王條款,符合中國銀監會的規定。2009年6月,北京市相關法院對首例消費者訴銀行全額罰息案作出判決,裁定消費者敗訴。此後,銀行更加頑固地執行全額罰息條款。
不過,在湘潭大學法學院賀娟看來,在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簽訂過程中,銀行未履行對全額罰息條款的説明與提請注意義務,違反了我國《合同法》關於格式條款的要求,是無效格式條款;且顯失公平,有“欺詐”和“惡意”的性質,明顯違反《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
“全額罰息明顯有失公平,屬於霸王條款。”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董正偉律師説,銀行收取利息依據的是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屬部門規章,法律效力不應該高於《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更不能超越《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劉俊海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雙方立場不同,看法迥異,難免産生分歧。但是,全額罰息要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否則,只能遵循實際損害賠償原則。劉俊海建議,一方面銀行應該盡到提醒和告知義務,避免持卡人經濟損失擴大,並自覺清理霸王條款,遵守公平自願的原則;另一方面,持卡人也應該做好還款記錄,提醒自己記住還款日期,避免産生損失。
為什麼多數商業銀行仍然使用“全額罰息”條款?銀行業人士告訴記者,除了風險管控,還有利益方面的考量。“主要是由於國內的商業銀行壟斷性太強、競爭力不足,每家銀行都有其固定的客戶源,客戶不會因為單方面實施何種罰息方式而調換銀行,同時,客戶處於弱勢地位,銀行只希望自己的利潤能做到最大化,而忽略了客戶的切身利益。”北京大學中國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呂隨啟説。
革新:部分銀行力推“容差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