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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重拳出擊誠信缺失犯罪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16: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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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呼和浩特3月11日電(記者湯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某工貿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不講誠信,將公司股東的鉅額投資挪作私用,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挪用公司資金罪批准逮捕。

  現年45歲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捕前任內蒙古某工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查明,2011年4月14日,王某某與李某、張某某、趙某某等4人擬共同出資搞一個煤炭物流園區,其中李某投入資金1450萬元,張某某投入資金1630萬元,共計投資3080萬元註冊成立了內蒙古某工貿有限公司,幾位股東共同推舉王某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後,將上述3080萬元註冊資金打在了個人銀行卡上。之後,王某某將其中的1000萬元交到了準備建立園區的當地鎮政府作為保證金,另外2000萬元作為公司的註冊資金。

  但是,公司完成註冊後,嫌疑人王某某便喪失了誠信原則,于2011年4月20日擅自將公司的600萬元轉入了其設立在鄂爾多斯市某羊絨衫廠的出納杜某某的個人賬戶上,用於償還該羊絨衫廠的銀行貸款。次日,他又將工貿公司的1400萬元轉入該羊絨衫廠賬戶上。同年4月27日,王某某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蘇尼特右旗一家公司打入其工貿公司賬戶1000萬元,同年5月4日,他又將該筆1000萬元中的100萬元打入了羊絨衫廠出納杜某某的個人賬戶上,再次用於償還該廠的貸款,剩餘900萬元則打給了某鎮政府大項目辦。該鎮政府于同年7月25日退回資金800萬元,次日王某某則將其中的765萬元轉入了上述羊絨衫廠的賬戶,同日還借給寶某35萬元。至今,王某某挪用工貿公司的鉅款尚未歸還。

  檢方認為,王某某身為工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應誠實經商,積極落實工貿公司股東會決議,加快物流園區建設。相反,他卻利用職務便利,辜負了公司幾位股東的信任,違法挪用公司鉅額資金為己用。為了加強社會誠信道德建設,嚴打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于2月20日對王某某作出了批准逮捕決定。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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