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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立人集團非法集資案余波遠未消。
3月6日,溫州立人集團147名債權人將上訴狀、183名債權人將另一份行政起訴狀遞交給溫州市中院立案庭,並請轉交浙江省高院。
上週五,溫州市中院立案庭庭長高興兵曾電話通知代理律師張仁,稱不予受理2月27日147位債權人所提交的起訴泰順縣人民政府、泰順縣公安局行政不作為,並申請國家賠償6864萬元的案件。高興兵稱,該案件未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理由是該案不屬於行政案件受案範圍。
昨日,張仁代表147名債權人再次走進溫州市中院,並將上訴狀、起訴狀交給了立案庭。張仁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在窗口無人接待的情況下,高興兵庭長讓我們把相關材料放在了行政窗口的桌子上。”
在昨日致浙江省高院的上訴狀中,債權人請求浙江省高院確認溫州市中院口頭決定不受理上訴人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的行為違法,並責令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在此次追加的針對泰順縣人民政府和泰順縣公安局的起訴狀中,183名債權人請求判令政府公佈立人集團2011年5月至10月的財務進出明細賬、判令政府依法追回溫州立人集團在上述期間向個別債權人償還的本金和利息;判令兩被告將上述追回的款項依比例返回給原告。
2012年2月3日,溫州立人集團的所有資産被泰順縣人民政府全面監管,並指定溫州中源會計師事務所和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為管理人,對所有的債權人進行進行登記。
債權人認為,按《破産法》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撤銷溫州立人集團在向社會公告無力償還債務前六個月向個別債務人清償的債務,但是由於溫州立人集團的財務賬冊被被告掌控,原告作為債權人無法得知溫州立人集團在上述六個月期間償還個別債權人的具體情況。
據張仁的統計,200多位委託他團隊的債權人中,就有100多人是在立人集團崩盤前三個月把錢放進去的,比例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