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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民告官”案——東星集團起訴民航中南局案二審昨天在廣州開庭,但當庭並未宣判。東星方面表示,若還敗訴,將會申請再審。
東星的上訴書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確認被上訴人以《民航明傳電報》形式下達的《關於暫停東星航空公司飛行的通知》(中南局發明電(2009)240號)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上訴書寫道,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定性有誤,暫停飛行決定既缺乏“現實需求”又無“暫時性”的時間限定;其次,一審法院沒有盡到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法定職責,判決法律適用錯誤。
不過,被告民航中南局的代理律師承認,由於“時間、事情緊急”,文本起草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所以通知在表述上的確存在“瑕疵”。停飛決定是基於檢查得出東星航空于2009年初已經處於資金緊張、債權人申請其破産重組、航材嚴重不足、員工情緒不穩的結論。不過,東星集團的代理律師嚴明義稱,中南局並未在一審中提交上述檢查,令人質疑。
東星集團總裁助理蘭劍敏表示,若敗訴,依舊會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