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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楊女士:
我和丈夫張先生是1996年國慶節辦理的結婚手續。從2000年起,我開始炒股,前前後後投入股市有100多萬,由於股市低迷,目前市值估計在30萬左右。股東賬戶有我的名字,也有他的名字。結婚後,因為婆婆家老房子動遷,我們獲得了一大一小兩套新房子,全部登記在我們兩個人名下。現在,因丈夫有外遇加上丈夫恨我炒股損失過多,兩人決定分開。經協商,丈夫同意將小房子股票歸我,大房子歸他,他再支付30萬元現金給我。請問律師:上述條件如何在離婚協議上表述?律師答問: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於不知對方的具體股票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草擬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是請人代為炒股,最好制定一個關於股票情況的三方協議,並讓代炒人簽字。
還有,在離婚協議中,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和給付期限做了約定,比如,男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後的一個月內向女方支付30萬元。可是,這樣約定對於故意遲延履行沒有懲罰措施,因此,最好加上這樣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給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罰息”。
菅峰律師上海旭燦律師事務所主任,讀者俱樂部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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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證號:13101200110790458上海旭燦律師事務所將於4月7日9-11點在淮海中路1555號上海圖書館(西門5304室)舉辦公益法律講座,特邀資深婚姻專業律師菅峰為廣大讀者講解有關“離婚案件中的財産分割”法律問題。上述活動詳情可登錄“東方法律服務網”(www.1awyer-sh.com.cn)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