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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重新核定土地登記費 幾種情況減免收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1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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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日前,省物價局和省財政廳聯合下發《關於重新核定土地登記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土地登記收費標準進行明確規定。

  我省土地登記費將按件收取,明日起,住宅用地每件100元,非住宅用地每件700元,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免收土地權屬調查費。新規試行期為1年。

  車庫(或車位)用地登記執行住宅用地收費標準

  根據《通知》,住宅用地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宅用地登記的土地權利人按規定申請並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時,可向申請人收取土地登記費。《通知》稱,車庫(或車位)用地登記執行住宅用地收費標準,車庫(或車位)用地與住宅用地或非住宅用地登記在同一本土地證書上的,按對應類型的收費標準分別收費。住宅附屬的雜物間用地單獨登記的或住宅附屬的雜物間用地與住宅用地完成一次登記的,執行住宅用地收費標準。

  此外,獨立住宅樓底層為商業面,其土地權利人按規定申請並與住宅用地一起完成一次登記的,也執行住宅用地收費標準。住宅用地與非住宅用地登記在同一本土地證書上的,按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收費標準分別收費。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核發一本土地證書,免收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土地權利人核發土地證書時,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相應的證書工本費。土地權利人因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領證書,或按國家有關規定換發新證的,只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

  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非住宅用地登記時,可收取土地權屬調查費,收費標準為:非住宅用地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的不收費,超過部分按每平方米0.2元收取。福利院、敬老院、孤兒院、免稅殘疾人企業,無收入的教堂、寺廟等用地,免收土地權屬調查費。其他因特殊困難需要申請減免土地權屬調查費的,由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土地登記機構簽署意見,報省國土資源廳批准,並送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備案。

  幾種情況減免收費

  《通知》明確,土地查封登記、登出登記和因登記機構錯誤造成的更正登記,不得收取土地登記費。農民利用宅基地建設的住宅用地登記以及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等建設項目的土地登記也不得收取土地登記費。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未發生權屬轉移)、地址變更而申請的土地變更登記,收費標準減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由一個部門統一辦理房地産抵押權登記的,只能收取一道房屋或土地抵押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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