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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江蘇網2月16日訊 2009年花21萬餘元買了輛邁騰轎車,沒想到車子不是倒車熄火就是無法控制提速,兩年內問題頻出,更換配件後依然存在問題。多次與4S店協商無果後,車主任先生狀告4S店,要求換車。昨日下午,宜興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最終判決4S 店為任先生更換同一類型的新車一輛。據了解,此案是江蘇省汽車更換糾紛第一案,目前國內尚無類似判決先例。
車主鬱悶
車子頻出故障有重大質量問題
2009年11月16日,宜興市民任先生花21萬餘元在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了一輛邁騰轎車。沒想到開了沒多久,新車就出現兩次啟動倒車熄火的故障,4S店簡單排除了故障,但未查出問題産生的真正原因。2011年3月,這輛車再次因無故熄火被送往4S 店檢修。經排查,銷售公司認為汽車熄火的原因在於變速箱。2011年8月,該公司為任先生更換了變速箱總成。
2011年10月7日,任先生駕車前往南京,行至寧杭高速路段時,時速降至80公里後,突然失去動力,所有擋位同時跳閃,無法控制提速。任先生死死把穩方向盤,將車慢慢停在高速緊急停車道上。事後經4S店檢查,問題還是出現在變速箱上,經消協調解,遂再次更換變速箱總成。後在試車過程中,車輛又出現問題,須第三次更換變速箱有關部件。買了兩年的汽車頻頻出問題,任先生覺得是車子本身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給他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極大不便。多次協商無果後,他向宜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汽車銷售公司換車。
4S店辯稱
汽車未列入“三包”換車無法律依據
銷售公司辯稱,原告所購轎車確實出現了質量問題,公司對此深表歉意。但其公司不是生産商,只是一汽大眾公司的4S銷售和服務商。原告車輛第二次出現變速箱問題後,經消協主持調解,2011年10月31日,雙方已就此簽了調解書,約定為任先生更換變速箱總成,雙方應繼續履行該調解書。
11月14日,公司完成了調解書約定的條件並書面通知原告提車,公司已全面履行了調解書約定的義務。
銷售公司稱,汽車尚未列入“三包”産品範圍,原告要求整車更換無法律依據,同時雙方無具體的更換退車約定,故其公司只能按一汽大眾公司的關於變速箱質量擔保辦法,以更換變速箱的辦法為原告進行服務,故要求駁回原告的訴求。
法院判決
更換現有同類車型的新車
法院認為,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按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法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未對車輛質量及違約責任進行約定,但原告所購車輛在不到兩年內,兩次出現變速箱質量問題,修理過程及試車過程仍出現問題,故要求銷售公司承擔修理的違約責任已不能達到原告正常行駛、方便生活的購車目的,故原告要求更換車輛的訴請合理有據,應予支持。
原告所購車型現已停産,因原告明確同意更換同款車現有車型,對此法院予以確認。同時任先生須支付汽車銷售公司差價9958元,並依法交納各項稅費。昨日下午,法院判決後,4S店一方表示不服判決,將會上訴。
業界觀點
以行業慣例推脫責任站不住腳
宜興法院案例研究中心專家、南京大學法學教授劉青文認為,目前,汽車不屬於國家的“三包”産品,因此原告無法根據國家“三包”規定要求退貨。今後將汽車列入“三包”産品的可能性也很小,這是由汽車這一産品的特殊性所決定。因為國內外都有這樣的慣例,汽車一旦開過,就是二手車了,在德國,無論多新的二手車,很快就會貶值20%。但被告以行業慣例為由拒絕更換汽車,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公司規定並沒有成為汽車銷售合同的一部分,並沒有在締約時讓原告知曉並同意。根據《合同法》相關條款,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消費者購買汽車的目的是為了安全駕駛,當交通工具。但原告在購買汽車以後,其合同目的並沒有實現,被告已構成根本違約,因此原告完全有權利解除合同。無錫某品牌4S店的銷售員認為,按慣例,汽車出了問題,必須上報給廠方,廠方派技術人員檢查車子有無問題,但一般廠家都會把皮球踢給4S店。如果自行更換的話,損失一般由4S店承擔。汽車産品實施“三包”面臨“舉證難”“鑒定難”“索賠難”等問題。如果設立權威的第三方鑒定機構,也許有利於實施汽車“三包”。(晚報記者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