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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忠:《資産評估法》程序規範勝於內容認定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08:4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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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資産評估法(草案)》進行審議。草案提出,構建國務院資産評估行業管理部門,強化統一監管,矯枉政出多門之虞;並明確評估機構出具虛假報告將被追究刑責;同時對國有資産等實行法定評估,以防國資流失。

  坦率而言,資産評估不規範對國資流失的推波助瀾不容忽視,但若該法延續過去防範國資流失之主旨,傾向於資産評估的內容認定,而非強化程序規範,那麼不僅難以觸及國資流失的問題實質,還將導致該法陷入立法和執法的雙重困惑。國資流失根源於國企內部人控制和激勵不相容等軟約束問題,資産評估只是這些國企痼疾在交易環節的具體表現。因此《資産評估法》致力於強化資産賤賣等實質內容約束,或將致使國資由轉讓損失轉變成持有損失,甚至是轉讓損失和持有損失的疊加風險。殊不知,一部分國企內部人控制和激勵不相容等,使國企相對私企效率較低,且傾向壟斷牟利,從而應轉讓未轉讓的國資會在持續運營中不斷貶值,最終部分資産陷入要麼賤賣、要麼運營吞噬資産的兩難。

  與此同時,資産評估是對特定資産和企業價值的一種判斷,其中既存在可標準化的評估,又難以回避評估過程的主觀判斷。如同一資産和企業,同一評估人依據收益現值法、重置成本法、現價法和清算價格法,可能得出不同評估結果;而不同評估人採用同一評估法也可能得出不同結果,從而很難有完全公允的估值認定評估人是否涉嫌虛假評估。同時依據97版的資産評估收費標準,資産評估的收費實行的是依據資産規模進行拉姆齊式階梯定價,如資産總額在5萬內收費500元,5萬-100萬為千分之六等。這是一種激勵資産高估的收費模式,評估機構出於自身利益,傾向於高估資産價值增加評估收益。因此,在激勵資産高估的盈利模式下的國資賤賣,很難歸罪于評估亂象。

  不僅如此,《資産評估法》若強化對評估結果的實質內容監管,很容易在立法層面植入對評估人有罪推定的理念。這不僅不利於資産評估行業的健康發展,而且公權深入資産評估業務細節,在資産評估內含的主觀價值判斷下,必將為公權賦予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以評判何為公允評估,而公權蘊含的自由裁量空間,反而容易滋生資産評估腐敗和虛假評估。

  可見,最有效規避國資流失和賤賣的辦法,首先應盡可能壓縮國資規模,使國資壓縮到具有公共性和外部性的領域,私人部門能通過市場良序下的競爭運營的,國資儘量回避。對於《資産評估法》,立法理念應立足於資産評估的程序規範和程序正義,減少對評估內容實質認定。即強化對資産評估程序的公開透明,評估信息的充分披露等,避免諸如內部指定評估機構的利益交換,如國資評估實行管理層回避原則,在執法上貫徹合規監管而非內容管制。

  同時,強化資産評估行業的市場自律,提高行業協會等社會或民間組織的作用。《資産評估法》屬於私法,而私法主要是習慣法,這意味著《資産評估法》的完善、資産評估市場的規範和評估的合規公允,倚重於公權程序監管下的市場自律,立法只是充分吸收行業習慣和經驗後的系統化呈現。事實上,在規範經濟社會行為的私法層面中,有時出現有法難依、執法難為問題,大都源自立法上的剛性和管制式實質內容認定。

熱詞:

  • 資産評估法
  • 內容認定
  • 國資
  • 雙重困惑
  • 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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