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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12個部門日前聯合發佈《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佈審查規定》,明確提出,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履行法定的廣告審查義務。這是記者在28日召開的2012年廣告專項整治工作部際聯席電視電話會議上了解到的。
這12個部門是:工商總局、中央宣傳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部、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以及互聯網是主要的廣告發佈傳播媒介,加強對這些媒介的管理,督促媒介單位嚴把廣告發佈前的審查關,是防範虛假違法廣告傳播的重要措施。”工商總局局長周伯華在電視電話會議上説。
根據《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佈審查規定》,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履行法定的廣告審查義務,在廣告發佈前查驗相關廣告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確保廣告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要求。
“規定以廣告法為依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大眾傳播媒介廣告審查義務,明確了媒介單位在廣告發佈前的審查程序、審查責任主體、責任追究等制度。”周伯華説。
周伯華表示,將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對不執行廣告發佈審查規定,導致嚴重虛假違法廣告屢禁不止、廣告違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及後果的大眾傳播媒介,予以警示告誡、通報批評等處理,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記者張曉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