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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收70%屬間接稅:被指推高物價轉嫁消費者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6: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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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我國稅收收入的70%以上是間接稅,這一比例是否過高?會不會加重居民負擔?有沒有改革的必要?

  “去年,國家調整個人所得稅,普通工薪階層稅負確實減輕了不少。如果普通商品中含的稅能再少點,那咱百姓消費起來就更有底氣了。”在北京通州區某商場,一位正給孩子選購書包的家長説。

  近期,關於中國商品中含稅過高的議論成為社會熱點話題。中國商品中含了多少稅?中國商品含稅是否高於發達國家?未來我國稅制結構應如何調整?

  向企業徵收的間接稅比重過高,加重了企業和普通消費者負擔

  數據顯示,2011年,我國全部稅收收入中來自流轉稅的收入佔比為70%以上,而來自所得稅和其他稅種的收入合計佔比不足30%。來自各類企業繳納的稅收收入佔比更是高達92.06%,而來自居民繳納的稅收收入佔比只有7.94%。

  “這些數字告訴我們,當前我國稅收收入的70%以上是間接稅,而間接稅作為價格的構成因素之一,通常可以直接嵌入商品售價之中,屬於可通過價格渠道轉嫁的稅。”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説。

  高培勇認為,由企業法人繳稅、走商品價格通道,是我國現實稅收運行格局的典型特徵,也集中體現了我國現行稅制結構失衡的狀況。這種失衡的稅制結構和稅收收入結構,其弊端正在不斷地顯露出來。

  比如,高比例、大規模的間接稅收入集中于商品價格渠道向全社會轉嫁,不僅使得稅收與物價之間處於高度關聯狀態,在現實生活中確有推高物價之嫌。特別是生活必需品等商品中含稅過高,在事實上成為由廣大消費者負擔的大眾稅。

  同時,這種高比例、大規模的稅收收入集中來源於各類企業,會普遍加重各類企業的稅收負擔。加之不同規模企業之間競爭能力的差異,小微企業會承受更重的事實稅收負擔。此外,以所得稅和財産稅為代表的直接稅比例過小,也不利於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等稅收功能的發揮。

  中國商品含稅高,主要在於我國的稅制與發達國家有很大不同

  “在美國,聯邦政府收入超過40%來自個人所得稅,如果加上薪酬稅,佔比達到80%左右,而我國個人所得稅只佔稅收總收入的6.7%。在財産稅方面,房産稅剛剛開始試點,其他幾乎沒有。”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説。

  賈康分析,目前,我國的稅制結構與發達國家有很大不同。我國主要徵流轉稅,流轉稅屬於間接稅,可作為價格的構成因素之一直接含在商品售價之中。而一些發達國家則主要是向居民直接徵稅,流轉環節徵稅很少,所以商品中含稅也少。

  為什麼我國面向企業徵收的間接稅比重高,而面向居民徵收的直接稅比重小?賈康説,這是由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所決定的。

  1994年,我國實行稅制改革的時候,絕大多數人並沒有房屋之類的財産,人們的收入來源主要是工資,由於工資水平不高、收入差距也不大,很多居民的收入都夠不上繳納個人所得稅標準。更不用説像發達國家那樣,面向居民徵收物業稅、社保稅等直接稅。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在生産和流通環節向企業徵稅,企業再把繳納的稅收打入生産或經營成本,最後通過價格渠道轉嫁給消費者。

  “客觀地説,這樣的稅制結構與當時的經濟社會發展是適應的。但現在看來,隨著個人財富的積累,富人和有産階層不斷增多,原來的稅制結構就不那麼合適了,也應當進行相應的改革和調整。”

  賈康強調,中國商品含稅高,並不意味著我國的總體稅負就比發達國家重。衡量一個國家宏觀稅負水平,通常使用指標是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2011年,我國宏觀稅負水平在30%左右,發達國家平均水平在40%以上,我國總體稅負水平仍處於合理區間。

  增加所得稅和財産稅為主的直接稅,還要考慮稅收徵管和人們的心理承受能力

  高培勇認為,未來我國稅制改革和調整的方向,應當是在適當降低宏觀稅負水平的前提下,減少間接稅,增加直接稅;減少來自企業繳納的稅,增加來自居民繳納的稅。

  降低企業稅負,可以達到減少商品中的含稅的目的。在這方面,提高小微企業增值稅、營業稅起徵點,開展營業稅轉增值稅試點、取消重復徵稅等一系列的結構性減稅政策已經或正在實施。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不同於以往的稅收改革舉措。增值稅作為中國第一大稅種,它的變化牽一髮而動全身,將提供一個優化稅制結構以及稅收收入結構的重要契機。隨著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逐步向全國推廣,不僅是增值稅,而且包括其他流轉稅稅種在內,都將迎來一場旨在降低稅負水平並進一步完善流轉稅稅制的重要改革。由此而騰出的空間將為增加直接稅、進而推動旨在優化稅制結構的整體稅收改革鋪平道路。

  賈康認為,相對而言,降低以流轉稅為主的間接稅條件比較成熟,實施起來也比較容易,但增加個人所得稅和財産稅等直接稅比重,還有大量的基礎工作要做。

  比如,在個人所得稅方面,近年來的個稅政策調整都是以減稅為主,2011年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後,所覆蓋的工薪收入者只有7%左右。如果增加對富人的所得徵稅,就需要摸清我國富人階層有多少,對他們的收入進行有效監管和準確計算。

  在財産稅方面,目前我國只是在上海、重慶兩地試點開徵房産稅,雖然試點時間只有一年多,但仍遇到了不少問題。其中一個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徵管成本太高。比如,一些在徵收範圍之列的房産,有的沒有人居住,有的房主不在本地,稅務人員只能一遍一遍地打電話找人,甚至上門徵收,效率很低。

  賈康表示,稅制結構的改革與調整,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稅務部門對於徵收直接稅尚無經驗,徵收個人所得稅也都是由單位代扣代繳。增加直接稅,意味著稅務部門要面向居民直接徵稅,這就需要創新徵管手段,提高徵管效率。現在我們要做的,是明確改革方向,探索建立局部框架,然後一步步往前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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