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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特大地下錢莊案破獲,涉案資金來自全國29個省份727億鉅資如何地下流動(熱點解讀 調查)
本報記者 黃曉慧
在短短兩年時間裏,通過註冊空殼公司、網銀轉賬等手段洗錢727億元,非法獲利約3200萬元……海南警方日前偵破一起涉案金額巨大的地下錢莊案。這起案件如何偵破,又暴露出哪些監管漏洞?記者就此採訪了海南“1 29”地下錢莊案的辦案人員和經濟犯罪偵查學專家。
“這個地下錢莊共接收全國29個省份2337家上遊公司的資金727億多元,分別轉至4473個個人、公司賬戶,非法獲利3200多萬元。”海南警方辦案人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這樣描述“1 29”地下錢莊案的影響範圍和非法獲利情況。
操縱空殼公司,動輒上千萬元資金在地下錢莊“自由”流轉
劉越,42歲,廣東普寧人,小學文化水平,曾多年在深圳從事地下錢莊非法交易。2008年8月,劉越等人將“業務”轉至海南。
他們以深圳一家投資公司做掩護,使用購買的20張身份證,先後在三亞、海口註冊了20家工具公司,並在海南某商業銀行開立公司賬戶、開通網銀。
“這些公司都由代辦公司到工商部門註冊,註冊資金均為100萬元。經查證,公司法人資料全部為偽造。”辦案人員介紹。
這20家無員工、無辦公場所、無經營的空殼公司,就成了劉越等人的斂財工具。他們在深圳的投資公司接到“業務”後,將“客戶”對公賬戶中的資金轉入海南事先註冊好的工具公司對公賬戶中,再通過網銀將海南對公賬戶資金轉入工具賬戶,最後轉入“客戶”指定的賬戶中。
一筆筆來歷不明、動輒上千萬元的資金,就這樣在地下錢莊“自由”流轉。
在轉錢過程中,該團夥通過扣留或讓客戶另存其他賬戶的方式,收取交易額0.4%。—3.5%。的手續費,從而滿足客戶規避人民銀行對企業基本賬戶和現金的管理及稅務機關的監管,隱匿資金走向等非法目的。
近10萬條數據中鎖定20個公司賬戶,警方揪出地下錢莊利益鏈
2009年1月,警方在接到人民銀行反洗錢系統監控報告後,立案偵查。經初步調查,發現案件涉案金額龐大、案情複雜。
根據日交易量大、交易頻繁、近一個月交易總量大等特點,海南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的辦案人員從近10萬條數據中篩出100多個可疑賬戶,並對可疑賬戶逐一跟蹤追查,最終鎖定了20個公司賬戶。
辦案人員還通過銀行系統查找犯罪團夥進行網銀交易的IP地址,但往往是歷經千辛萬苦找到IP地址後,犯罪分子卻早已轉移。
“在20個工具公司銀行賬戶中,有7個開戶人是一個叫曹斌的湖南人。調查發現,身份證上的人口信息與曹斌本人吻合,但照片卻不是他的。曹斌説自己在深圳打工時曾丟失過身份證,這讓好不容易找到的線索又斷了。”辦案人員告訴記者。
通過進一步偵查,一個自稱“張總”的人進入了警方的視線。
“這位‘張總’就是主犯劉越,偵查人員跟蹤追查到他和另兩名犯罪嫌疑人,查清了他們的真實身份。”自此,犯罪嫌疑人劉越及兩名同夥被警方鎖定。
警方發現,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謝冬偉和假身份證上的“曹斌”照片極為相似。原來,由於銀行規定必須本人憑身份證到櫃臺開通網銀、領取U盾,犯罪嫌疑人就“偷梁換柱”,用曹斌的戶口信息和謝冬偉的照片偽造了一張新身份證,到銀行開通網銀。
這樣,一條長長的利益鏈條被公安機關揪了出來。
點多面廣、資金性質複雜,地下錢莊案隱蔽性強、取證難度大
“點多面廣、資金性質複雜是這起案件的一大特點。上遊和下游資金賬戶達幾千個。這些賬戶的資金性質難以確定,其中有些可能是灰色資金或違法所得。”辦案人員説。
記者在採訪過程中了解到,目前海南涉嫌地下錢莊交易的遠不止這20家空殼公司賬戶。
在海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記者看到一份長達數十頁的“1 29”案件辦案總結,其中羅列了該案涉及的多起經濟違法行為,有些涉嫌犯罪的已由發生地司法部門立案偵查。
有關專家表示,地下錢莊案具有隱蔽性強、涉及面廣、取證難度大、辦案週期長、辦案成本高等特點。地下錢莊的非法提現、匯兌、借貸等行為,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安全。
經營地下錢莊危害大但量刑輕,專家建議單獨入罪
“代辦公司代理註冊20家工具公司時,出具了虛假的證明材料,涉嫌虛假註冊,應承擔法律責任。”辦案人員認為,工商管理部門應對代辦公司加強管理,整治代辦公司和代理市場的經營秩序。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經偵系主任陳祥民説:“從這起案件可以看到,工商年檢制度、稅務年審制度形同虛設。如果工商部門認真核查,冒用他人身份證註冊空殼公司就不會成功,而只要稅務部門履職到位,這種空殼公司也很難作為洗錢工具被犯罪分子操縱。”
陳祥民還指出,該案當中,身份證丟失一年多還能在銀行正常使用,凸顯了身份證管理方面的漏洞,應完善這方面的管理制度。
“在現階段可以先建立起通報制度,對已挂失或失效的身份證件,公安機關應及時通報給金融機構、工商、民航、鐵路等部門,而後逐步實現公民身份證信息聯網管理。”陳祥民説。
有專業人士認為,銀行監管不到位也是該案發生的重要原因。銀行監管部門對開設賬戶、中小型個體單位註冊及運營情況的監管還不全面,不能實時發現可疑資金交易賬戶的活動情況。
據辦案人員介紹,非法從事支付結算型的地下錢莊獲利豐厚,而刑法規定的起刑點較低,以非法經營罪入罪,量刑不會很重。犯罪成本低,不利於打擊犯罪和遏制此類案件。
對此,專家建議,完善我國的相關法律,對非法經營地下錢莊的行為實行單獨入罪,設置相應的法條,明確相應的罪責,提高對地下錢莊的整體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