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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唯冠之爭的法律啟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4日 10: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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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冠和“蘋果”的iPad商標權糾紛還在持續。2月22日上午,深圳唯冠起訴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的案件在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開庭。唯冠方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銷售帶有iPad商標的平板電腦産品。

  當事雙方唇槍舌劍,網民亦爭論不休。然而,過度糾結于所謂的是非善惡並無實質意義,這一案件的意義不在於它將給我們以怎樣的説法,其真正的價值是透過這一案件我們獲致怎樣的啟示。

  在我國,解決商業領域的紛爭,法律以外的手段、尤其是某些非法手段往往成為商人或企業的首選,法律規則卻成為最後的退路,回顧2010年“3Q大戰”、2011年“淘寶事件”便可見端倪。在這兩起商戰中,戰事之初當事者無一例外地選擇了在法律框架之外進行博弈,展開一場場魚死網破的消耗戰。雖然事件最後都在妥協中得到平息,但我們都不無遺憾地發現,法律規則並未在其中起到真正的作用。唯冠與“蘋果”之爭雖然採用了法律途徑,我們仍然會不禁感慨,在唯冠公司其權益於法有據的情況下,最先拿起法律武器的不是唯冠公司自己而是對方。與此同時,我們也可試想,唯冠與“蘋果”之爭倘若由外國法院管轄或者脫離地方保護主義的庇護,唯冠是否還能夠有如此勝算?

  要使中國企業習慣並善於利用法律規則解決爭議,企業自身的覺醒固然重要,但寄希望於企業在經歷慘痛教訓後覺醒,顯然成本過於高昂了,而且事後的教訓雖然更為深刻但難以克服其作用範圍的個別性和偶然性的局限。更妥當、更現實的解決之道在於,立法、司法須起到激勵、推動作用。首先,要使制定的法律規則反映並適應商事習慣,提高規則的適用性,為商事活動以及商事爭端解決提供便捷渠道;其次,探尋降低司法成本的途徑,從而降低訴諸司法的門檻以及爭議雙方運用法律謀求解決爭端的成本;最後但絕非最次要的是,最大限度抑制、乃至破除地方保護主義,減少企業訴諸法律手段的顧忌,形成良性的司法環境,維護司法權威,使得法律被尊重、被信任、被依賴。

  此外,“蘋果”、唯冠之爭也讓我們更直觀、更進一步地感受到知識産權這一無形財産的重大價值。當前,我國企業對於自身的軟實力關注不夠,集中體現在産品或服務本身,對於商標等無形資産並未給予應有的重視,這也是中國企業難以在世界市場進一步擴展影響力的重要原因。促進知識産權的發展不僅要靠企業自身的觀念更新,也需要國家提供助力;2008年國務院頒布《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國家提升知識産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決心和意旨彰顯無遺。

  毫無疑問,侵犯知識産權的違法成本過低是我國知識産權侵權案件頻發、知識産權事業不振的一個重要原因,通過合理界定各類知識産權的權利邊界,加強侵犯知識産權的懲處力度,提升知識産權保護將是知識産權相關法律制定、修繕的著力之處。在立法保護的同時,司法環節也需要給予充分協助。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人民法院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推進金融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雖然指向金融改革,但其中亦明確指出各級人民法院應“妥善審理金融知識産權案件,保障金融自主創新”,強調要“加強對金融業務電子化和網絡化進程中基礎性金融技術知識産權的司法保護,加大對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自主開放的軟體和數據庫的保護力度”,以此實現“切實保護金融知識産權人的合法權益,激勵和保護金融創新,維護金融業公平競爭秩序”的目標。

  由此表明,我國的知識産權保護已經伸向各個領域,在縱深發展的同時也開始橫向拓展。與此同時,知識産權保護也開始從立法環節進一步向司法環節延伸。依此動向,知識産權案件的判罰尺度必將會受到一定影響,法官個人專業水平的提升、理念的更新也將成為未來審判工作的必然要求。由此,知識産權保護將形成立法與司法的互動,立法與司法將在相互的調試過程中形成合力,共同推進知識産權保護的深入發展。(王懷勇 鄭若瀚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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