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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綜合報道】北京時間23日淩晨,籃球傳奇人物邁克爾 喬丹通過美通社宣佈,已經向中國法院起訴中國運動服和鞋類生産商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權,喬丹表示對“喬丹體育”甚至侵犯其孩子的名字,深感失望,並表示起訴“這並不是錢的問題”。
喬丹體育其商標主形像是美國籃球明星喬丹躍起扣籃,在中國以廉價運動鞋佔據了相當大的農村市場,2010年銷售收入達29.1億元,並於2011年底過會,謀求上市。
喬丹體育招股申報書披露,“Jordan”作為普通外國人姓氏不具有特定性,與美國前NBA球星“邁克爾 喬丹”不存在對應關係。針對耐克的air jordan品牌商標,喬丹體育稱與其品牌差異度大、辨識度明顯,且公司的“喬丹”系列商標在國內註冊在先,耐克的“Jordan”系列商標在國內申請註冊均處於駁回復審狀態,不存在侵權的問題。
而申報稿164、168頁其它註冊商標欄出現“傑弗裏喬丹”“馬庫斯喬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變體的商標,與邁克爾 喬丹的兩個兒子名字中英文寫法一致。
除了“Jordan”相關商標之外,耐克的全資子公司匡威與喬丹體育在“五角星”商標權上的爭訟也是曠日持久。由於質疑喬丹體育註冊的第3848785號圖形商標“五角星”與自己的商標相似,2006年12月29日匡威將喬丹體育告到國家商標局,要求裁定:不予核準被異議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的註冊。
2010年2月24日,喬丹體育收到了國家商評委寄來的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匡威申訴失敗隨後又向國家商評委提出異議復審。在復審中,匡威認為其“converse及星圖形”系列商標經長期使用及宣傳,已在全球範圍內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在中國廣為知曉,成為事實上的馳名商標。而喬丹註冊的商標與匡威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喬丹商標構成了對匡威商標的複製和模倣,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
據《證券市場週刊》報道,2012年初,有消費者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從喬丹經銷商處所購買的喬丹品牌服飾,宣傳中並未被告知與美職籃明星喬丹無關,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和欺詐。訴訟書顯示,原告認為“喬丹”譯名已廣泛知曉,喬丹體育經銷商銷售以“喬丹”品牌命名服裝,同時並未向消費者表明與受到尊敬的明星“喬丹”無關,造成誤導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