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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稱自己赴雲南旅遊時落入“丟包撿包”陷阱,並被脅迫交出信用卡及密碼,後被盜刷2萬餘元。因其拒絕自掏腰包還款,被銀行起訴。昨天,西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08年9月,劉女士向北京銀行申請了一張信用卡,此後一直正常使用。去年8月,她的信用卡出現了2萬餘元的欠款,因銀行多次催收,劉女士也沒有還錢,銀行起訴要求劉女士償還欠款本金、利息及滯納金等。
劉女士對此辯稱,信用卡的透支消費不是她本人所為。去年8月9日,她在雲南昆明旅遊時,遇到了詐騙團夥。先是兩個女的與她搭訕同遊,隨後遇到一男子將錢包掉在地上,那兩名女子撿起來後,掉錢包的男子又回來找她們,稱他錢包內的銀行卡內有30萬元存款,要求劉女士等人拿出銀行卡證明半小時內沒有進賬,沒有轉走他的錢。
劉女士説,她為了證明自己清白,在對方逼迫和詐騙下,説出了銀行卡密碼,錢包、手機和相機也被盜走。報警後,她在民警的提示下才發現信用卡已被提現和盜刷共計2萬餘元,當時她就將信用卡做了挂失。但此案至今也未偵破。
劉女士認為,她事發時身處危險狀況,根本無法保護自己的密碼,屬於不可抗力。應按照法律規定,部分或免除她的責任。
銀行對此表示,他們對劉女士表示同情,但受騙不屬於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根據合約約定,持卡人對於挂失前他人持卡利用密碼的消費,應承擔責任。劉女士要求免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況且案件至今未破,事實是否如劉女士所説無法確認。
另外,劉女士還提出,銀行提高了她的信用卡額度,提高了風險;犯罪分子盜刷信用卡時的簽字與她本人簽字差異很大,銀行對大額消費也不核對持卡人身份,負有責任。銀行對此稱,領用合約裏約定銀行可以隨時調整信用額度。劉女士自稱消費簽字並非本人,也沒有證據。劉女士沒有設置短信提醒,銀行也沒有提醒其大額消費的義務。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