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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通訊員 岳明靜)保姆休息期間在僱主家不慎摔傷,向僱主主張醫療費和其他費用共計5萬餘元。僱主認為事發當天保姆本應放假休息,故不願賠償。近日,青浦法院酌情判決僱主在受益範圍內補償保姆1萬元。
王女士稱,她自2010年6月到張某家中做保姆,雙方約定月工資2200元,包食宿,保姆的休息日並不固定,由雙方協商確定。去年2月20日上午9時許,下了雪,王女士像往常一樣一手端著狗糧,一手牽著狗鏈子走過臺階,準備把狗關進籠子後再喂食。但狗突然變得暴躁起來,導致她在下臺階時摔倒,之後僱主的司機周某開車將她送往醫院。王女士共花費醫藥費2萬餘元。經鑒定,王女士摔倒致右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王女士向張某夫婦主張醫療費、營養費等系列費用未果,於是訴至法院。
張某夫婦辯稱,事發當天其實是王女士放假休息的時間,她是在放假期間自行回到僱主家中從事家政服務。
法院認為,張某夫婦已證明事發當天是王女士的休息日,王女士沒有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她是在張某家喂狗時摔傷的,也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夫婦對其摔傷事故存在過錯,所以王女士據此要求張某夫婦承擔侵權責任不予支持。考慮到王女士是在為張某夫婦提供家政服務時受傷,故酌情判決張某夫婦補償王女士1萬元。